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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01  查看次数:
 

唐山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243月修订)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经我校正式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者,均可于毕业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在规定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各专业的主干课程考核成绩,平均须在70分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4.在规定学制内,参加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自考科目大学英语(二)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并且不再补授:

1.未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者。

2.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或累计主干课程有两门及以上正常考试不及格者;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或累计主干课程有三门及以上正常考试不及格者。

四、授予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1.申请

符合毕业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毕业前(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推荐

继续教育学院相关科室准备以下材料: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培养方案、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复印件、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单、按专业编制的被推荐者名册等,一并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审查小组推荐。

3.初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审查小组对所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其有关材料根据本细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名册及相关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册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并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其他

第七条 学位证书的撤销: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存在严重的剽窃、抄袭毕业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或相关部门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2024级及以后注册入学的唐山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2022级和2023级注册入学的唐山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2024年上半年以前通过河北外国语学院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仍可凭合格证申请学位2024年下半年起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唐山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院发〔2019〕5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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